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文罚决字〔2017〕第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将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平)文罚决字〔2017〕第17号当 事 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店负责人:葛培德住所: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403号101、201室身份证号码:XXXXX2017年5月31日14时35分,平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后对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403号101、201室的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之中,经检查,发现一楼靠南侧处摆放有出版物销售点,该场所已经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开具了相关执法文书,现场负责人王希中陪同检查并在执法人员开具的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6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店委托代理人王希中进行调查询问。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店未将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店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2)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店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3)法定代表人葛培德、委托代理人王希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葛培德、王希中的身份信息;(4)委托书1份,证明王希中受葛培德的委托处理本案的事实;(5)委托代理人王希中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希中承认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无法提供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6)2017年6月1日委托代理人王希中提供的进消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王希中在6月1日向本局出示补全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的事实;(7)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9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葛培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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