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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自行将产品下架整改,并积极配合本局文新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且未产生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1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祝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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