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建工质)处罚[2020]第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行政处罚内容 | 缴纳罚款5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2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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