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规自然罚决二字[2020]第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2.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罚款金额为29337061元×10%=2933706元(人民币贰佰玖拾叁万叁仟柒佰零陆元整),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通安地块二(B地块)和顺里住宅违建工程评估报告》确定。4.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户名: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账号:4200220311200530001,代码:30301)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已决定执行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长春市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3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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