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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和麒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P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3执10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1-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8606784】。限被告东莞和麒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冠恒(深圳)低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0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20年1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保全费628元,诉讼费合计1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和麒精密制造有限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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