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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平处字〔2018〕第2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侵权的五号“南孚”牌碱性电池28节,七号“南孚”牌电池12节;2、罚款2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9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