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70****163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3民终4804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82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项;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三、上诉人刘静、原审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众对被上诉人天津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刘静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1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审被告天津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刘静、原审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众、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鉴定费852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审被告郭富堂。二审案件受理费98133元,由上诉人刘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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