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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0****163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3431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3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7-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叶永红与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关于俊品庭苑11-1-402房屋的《房屋预定书》解除;二、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叶永红交纳的定金2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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