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70****163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6民初1549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恢10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逾期本金1200万元及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5月16日逾期利息712247.25元,共计12712247.25元,并给付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计算;二、判令被告卢光、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众对被告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南开区卫津南路与天塔道交口西侧亿豪大厦1-1-1801、1-1-1901、1-1-2001、1-1-2101房屋对被告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享有对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卢光、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众、被告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五、被告卢光、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众、被告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对被告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欣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应承担被告刘欣为司法鉴定支付的鉴定费852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刘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33元,由被告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卢光、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众、被告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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