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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盛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583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10778号
    案号 (2017)津0104执46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8-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爱群给付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28734140.2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诚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以28734140.26元为基数,按年息15%向原告王爱群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万豪大厦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爱群给付律师费7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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