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7〕1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2300元。此报告当否,请领导批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卞继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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