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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39****79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512号
    案号 (2019)宁0104执9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佳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晶借款5892000元,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785686.09元,并按照年利率7.2%向原告刘晶支付该借款5892000元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佳彧追偿; 三、驳回原告刘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78元,由原告刘晶负担1040.60元,被告沈佳彧、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33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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