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工商处字[2019]48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UJ1N4P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1号1605之315法定代表人:李洪进公司类型:内资企业成立日期:2017年09月25日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风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2019年06月18日,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到我局申请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05月28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06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并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7年度报告的通告及在广州日报上发布公告后,于2019年05月28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0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洪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证据三: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冯柏灯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代理人冯柏灯的询问笔录;证据五: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并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六: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01月23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告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7年度报告的通告的网页截图,2018年07月09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19年0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天分告字(2019)第0201906060000274-0000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罚款15000元。当事人广州鲲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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