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31****10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3376号 |
| 案号 | (2021)苏0591执423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江苏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退还款项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1500元,两项合计为131500元,该131500元款项被告江苏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给原告刘厚松,第一期于2021年6第2页共2页月14日前支付31500元,第二期于2021年8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二、如上述第一项中约定的款项,被告江苏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由被告江苏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另行承担违约金8500元,原告刘厚松可就被告江苏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未支付款项及该8500元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告江苏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江苏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前连同上述第一项中约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四、上述款项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其他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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