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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30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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