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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烟处[2018]年度第320829020181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对违法购进卷烟行为按进货总额3714.24元的8%罚款人民币297.13元(RMB贰佰玖拾柒圆壹角叁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5
    决定机关 淮安洪泽区烟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