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烟处[2018]年度第3208290201810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违法购进卷烟行为按进货总额3714.24元的8%罚款人民币297.13元(RMB贰佰玖拾柒圆壹角叁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5 |
决定机关 | 淮安洪泽区烟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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