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綦江长风锻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22266****776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5719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60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綦江长风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綦江长风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荣耀石化有限公司货款340 339.50元; 二、被告綦江长风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綦江长风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荣耀石化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5月11日起以340 339.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綦江长风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2020年6月5日,被告綦江长风锻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荣耀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取6412元,减半收取计3206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5726元,由被告綦江长风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綦江长风锻造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已由原告自愿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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