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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烟处[2020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东武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按其违法经营货值1424.6元处以7%的罚款99.72元。二、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12.5条全部发还东武本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7
    决定机关 宁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