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烟处[2020第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东武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按其违法经营货值1424.6元处以7%的罚款99.72元。二、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12.5条全部发还东武本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7 |
决定机关 | 宁县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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