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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兴)应急罚〔2019〕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6
    决定机关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