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5867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6622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24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聚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建信国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家港聚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建信国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及保全保费1.8万元,合计5.8万元。三、被告鼎利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柴学荣、王亮、韩浩对被告张家港聚晟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6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7640元,由被告张家港聚晟贸易有限公司、鼎利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柴学荣、王亮、韩浩负担(六被告应承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64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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