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5867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裁字第885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10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南京福慧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幢207室,法定代表人:赵连中,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一: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4层,法定代表人:杨亮,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电话:被执行人二: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68-69楼,法定代表人:柴学荣,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被执行人三:鼎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01栋5层,法定代表人:李威,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电话:请求事项:三被执行人支付南京仲裁委(2019)宁裁字第885号裁决96.22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仲裁费1695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为第三方提供融资服务并依法收取承销费,承销费的90%归申请执行人,10%归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一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承销费后未依约如数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此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确认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96.2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自愿为被执行人一偿还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上述纠纷经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作出(2019)宁裁字第885号裁决书,裁决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6.22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仲裁费1695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此裁决。故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三被执行人执行仲裁裁决。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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