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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攀枝花市金富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传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8953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3922号
    案号 (2017)赣0502执2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4
    发布日期 2018-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攀枝花市金富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安盛工贸有限公司归还预付货款2323860元、支付违约金1200000元,合计人民币3523860元。 二、被告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92元,由被告攀枝花市金富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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