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市监稽食处〔2021〕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成一味特级鲜酱油(酿造酱油)1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0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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