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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安监罚[2019]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轻微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石脑油芳构化及芳烃分离装置(甲类)与南侧办公楼间距为37.8米,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2
    决定机关 濮阳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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