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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生产装置区内手动报警按钮未通电,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6
    决定机关 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