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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房玲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1205****03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11民初1632号
    案号 (2018)苏1111执2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方保、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颖各项损失共计39289.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元、鉴定费5516.6元,合计5809.6元,由原告周颖承担3515元,被告孙方保、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连带承担2294.6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及鉴定费,故被告孙方保、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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