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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市容﹞罚决字﹝2022﹞第1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4
    决定机关 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