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城管﹝市容﹞罚决字﹝2022﹞第1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决定机关 | 池州市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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