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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75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38号
    案号 (2020)粤03执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新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永宽偿还借款本金3700万元及利息(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利息共计13565927元;2015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3700万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保亭华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惠霞对被告曾新华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谢永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谢永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478.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曾新华、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保亭华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惠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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