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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484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4419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9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曾新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映珍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7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0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曾新华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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