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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富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77****2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0108民初4714号
    案号 (2020)琼0108执恢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邬天赐、李慧茹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富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邬天赐、李慧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40元,由被告邬天赐、李慧茹、海南富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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