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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建稽罚决(2020)第B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5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53号建设的都市篮湾工程项目,存在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经研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000.00元(二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6
    决定机关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