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图木业经营部 |
法定代表人 | 吴成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17461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11425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29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日期 | 2017-08-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成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本金1299401.47元及利息52036.11元、罚息505151.31元(罚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6年11月1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分别以拖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发放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上浮111.3821%,再上浮50%计算。利率调整的,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二、被告吴成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图木业经营部、薛对连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06元(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由被告吴成伦、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图木业经营部、薛对连连带负担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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