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2515****04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7民初4471号 |
案号 | (2020)皖0207执11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全部租金2875000元(含租金本金2500000元、利息375000元),并支付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至租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若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后学东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米市街小区B1幢402室房产行使抵押权【抵押权证号为皖(2018)无为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605号】,并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后8学东有权向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后力对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后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99元,由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667元,由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后学东共同负担288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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