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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后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3712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37529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17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31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向原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支付300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400万元); 二、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前述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原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2720元,原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力负担,于2018年2月28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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