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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壹信达数码店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440300L9****3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646号
    案号 (2021)粤03执9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7-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4611145】。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17300664号、第17543388号、第17853069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径付案件受理费。若被告未径付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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