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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罚字〔2021〕23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8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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