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4****05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苏商初字第0010号 |
案号 | (2018)苏执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1-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江苏亚伦公司借款本金4.9亿元,并承担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4月22日按本金1.5亿元计算利息,2011年4月23日至2011年4月29日按本金4.5亿元计算利息,2011年4月30日至2012年12月4日按本金5亿元计算利息,2012年12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9亿元计算利息,其中扣除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已经支付的1亿元利息);二、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亚伦公司律师代理费3685599元;三、成清波、天津国恒公司、深圳中技公司、吉林成城公司、贵州阳洋公司、湖北华清公司对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及第二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清波、天津国恒公司、深圳中技公司、吉林成城公司、贵州阳洋公司、湖北华清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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