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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裕兴工贸焊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芬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180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5865号
    案号 (2017)豫0182执1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第五团队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6
    发布日期 2017-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裕兴工贸焊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要强货款50万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8月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二、被告邢鲁鹏、张芬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保全费327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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