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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货物配载,货运代理;货运普通货物运输的有限责任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承揽了上虞区昆丰料场的塘渣运输业务,并办理了嵊州市矿产品运输管理单,运输起点为嵊州市中铁二局上塘头隧道项目工地,途经嵊义线,卡尔路,527国道,104国道,最终到达上虞区上浦镇大山村昆丰料场。2022年3月29日上午,当事人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浙DF7989(浙D620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参与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未将该车辆冲洗干净,致使车辆车身和车轮上带有泥土。该运输车辆行驶至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与卡尔路交叉口东南侧的城市道路上时因带泥运行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以上事实由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运输车辆带泥运行。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述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嵊州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执法局,账号:2010000558722290001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