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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路政罚〔2022〕059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0日8时50分,浙DP1520/浙DN72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6轴)行经唐东线13K+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嵊州市禹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4.44吨。2022年3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1日对彭俊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1
    决定机关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马小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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