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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3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嵊州市吉祥物流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承揽了嵊州市甘霖镇上塘头村中铁二局堆料场的塘渣运输业务,运输路线的起点为嵊州市甘霖镇上塘头村中铁二局堆料场,途经嵊义线、212省道、527国道、嵊州大道、104国道,终点为上虞区上浦镇坤丰砂场。2021年10月15日上午,当事人有一辆车牌号为浙DS2228(浙DZ79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参与塘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未将该车辆冲洗干净,致使车辆后挡板上带有泥土,车辆行驶至嵊州市甘霖镇527国道与212省道交叉口附近时因带泥运行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运输车辆带泥运行。以上事实由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因当事人现场拒不配合,建议予以从重处罚。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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