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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华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07****2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3民初4211号
    案号 (2021)皖0603执20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新华安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钢锋投资款208.20万元、补偿利息27.8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投资款208.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6‰标准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0‰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北京新华安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施福良投资款101.80万元、补偿利息52.2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投资款101.8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息6‰标准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息10‰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三、安徽华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曹宏彬对北京安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北京新华安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安徽华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曹宏彬平均分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48元,由北京新华安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民、安徽华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曹宏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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