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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涛升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269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4035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涛升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江市金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8%自2014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以2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8%自2015年6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扣除330028.33元)。二、被告吴江市涛升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金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95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银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铜罗支行,户名:吴江市金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号:0706678221120****56710。)三、被告吴江市慧慧纺织有限公司、阮萍萍、金卫忠、汤爱中、杨卫英对被告吴江市涛升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涛升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66元,由被告吴江市涛升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慧慧纺织有限公21司、阮萍萍、金卫忠、汤爱中、杨卫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2840040609282136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原告吴江市金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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