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应急罚〔2021〕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新华英达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二项违法行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应急罚〔2021〕018号案件名称:宁波新华英达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二项违法行为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宁波新华英达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周波主要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钟公庙街道安监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01月2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5 |
决定机关 |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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