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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国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勇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444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52号
    案号 (2013)佛城法执字第03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0-25
    发布日期 2014-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佛山市国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鼎洋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8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以1037000元未本金,从2011年1月27日起计;以658500元未本金,从2011年2月26日起计;以702300元未本金,从2011年3月16日起计;以402200元未本金,从2011年4月16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迳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2587元;被执行人何勇泉、杜兆康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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