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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国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勇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444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佛仲字第261号
    案号 (2013)佛中法执字第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3-14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余婷、郭健伟、陈乐然申请执行何勇泉、杜兆康、佛山市国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国凌电气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佛仲字第26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何勇泉、杜兆康应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余婷、郭健伟、陈乐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640000元整;二、何勇泉、杜兆康应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余婷、郭健伟、陈乐然支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自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利息起算时间分别为:800000元本金自2011年9月20日起算;6240000元本金自2011年10月19日起算;13500000元本金自2011年10月20日起算;3960000元本金自2011年10月21日起算;2491000元本金自2011年10月23日起算,5500000元本金自2011年10月24日起算;5600000元本金自2011年10月25日起算;8000000元本金自2011年10月26日起算;1400000元本金自2011年10月27日起算;51200元本金自2011年11月8日起算;79380元本金自2011年11月15日起算;3000000元本金自2011年12月23日起算;18420元本金自2011年12月24日起算);三、何勇泉、杜兆康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余婷、郭健伟、陈乐然支付其聘请律师所发生的费用人民币100000元整;四、余婷、郭健伟、陈乐然对“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28080号”《他项权证》项下登记的抵押物(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B区科学路1号,面积为11104.38平方米的房产,面积为17301.5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佛山市国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国凌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何勇泉、杜兆康的债务在就上述第四项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婷、郭健伟、陈乐然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67311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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