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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食药监药罚(2018)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1.8倍(最高不超过30000.00元)的从重处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3
    决定机关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方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