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食药监药罚(2018)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1.8倍(最高不超过30000.00元)的从重处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谢方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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