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饶信市监稽一处〔202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十五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一)台数在3台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09 |
决定机关 |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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