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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78****5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144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天 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 文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7875元,同时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205575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文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12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塑料制品厂、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901元, 原告南京文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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