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378****5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232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12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5747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57476.3元;二、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7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73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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