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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78****5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232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1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5747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57476.3元;二、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7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738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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